在评定中,要重视学历、资历和论著,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和实绩,特别强调对参评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正确评价。参加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对其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和实绩作出书面鉴定。
申报与评审
申报条件
1966年底以前原学历中专、高中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1970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工作成绩突出,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高级政工师。
正常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相应的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凡被选配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上述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由企业按本《意见》的规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评审任职资格的审批权限,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规定为: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先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三)凡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原则上要求掌握一门外语。鉴于历史的原因和我省政工队伍的现状,对我省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外语要求,既要严格掌握条件,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按申报档次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对一九七八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政工专业人员外语暂不作要求;对从事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工作人员,外语要求可给予适当放宽。
(四)专业工龄计算方法,仍按首次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凡参加过首次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的人员,晋升专业职务,原则上应具备担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条件。申报高一级职务,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之月止。对已获得其它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调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后,需转换职务系列的,原则上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政工系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政工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对调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前,从事与思想政治工作相近专业工作(如理论、政治教育、新闻、政法等社会科学),而本评定专业职务资格的和属于组织决定干部交流的,调到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岗位后,要在新岗位试用考察一年后,经考察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基本条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其原岗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对在其它工作岗位上,通过上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后,进入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专业工作年限应从取得学历以后算起;如果取得学历前已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又确实具有相应水平,取得学
历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按闽职改字[1991]17号文件规定计算。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转业后仍继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其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对确有真才实学,且工作实绩显著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如能提供反映本人已基本具备任职条件的有关材料,可以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只在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进行。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除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的l、2、3、4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在国家级社科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或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3)经过国家正规高等院校大专程度以上(含大专)本专业脱产学习或累计培训两年以上,每次学习时间一个学期以上,并取得结业、合格证书;
(4)在大专院校系统地讲授过一门政工专业、政治理论课程或编写过政工专业政治理论教科书;
(5)国家表彰的全国自学成才标兵。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省或本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工作者。
破格申报政工师除符合政工师条件l、2、3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
l、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社科专业刊物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在地(市)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的专著或译著;
(3)经过高等院校相当于大专程度以上(含大专)的本专业学习培训累计二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明;
(4)在中等专业学校比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政工专业、政治理论课程或编写过政工专业、政治理论教科书;
(5)授予省以上的自学成才标兵。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地、市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或获得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起了重要作用。
(3)获得省、部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干部"称号。
程序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拟申报、晋升某一档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择优推荐。并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经所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写出详细考核材料(含实际工作能力鉴定),并提供申报档次专业职务任职条件所必须的有关材料,交各级职改部门审核后,送相应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委会,按规定程序评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
(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应按闽职改字[1993]19号文件规定执行,鉴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特殊性和我省政工系列专业职务人员的现状,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少量分管这项工作,且熟悉思想政治工作或具备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党政领导或相近专业具有高、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参加评委会。
(二)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评委会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建,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各地(市)组建的中级评委会,报当地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职改办和省委宣传部职称办备案;省直厅(局)组建的中级评委会,报省企业政工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职改办备案。各地(市)、厅(局)所属单位组建的初级评委会,报地(市)企业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和主管厅(局)批准,并集中后报省委宣传部职称办备案。
(三)凡不具备条件成立中级评委会的省直(厅局)单位、需申报评审政工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应报"省直属单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各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按审批权限报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公布,其中,地(市)、厅(局)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连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简明表》,抄报省委宣传部职称办备案。获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省人事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获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地(市)、厅(局)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初级职务人员由各地(市)、厅(局)颁发资格证书。
聘任
聘任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应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以有利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为准。政工人员的专业职务由所在单位负责这项工作的负责人聘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聘任。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或与厂长(经理)任期相衔接。今后,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历一律从聘任之日起算。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聘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定量考核为中心的聘后管理工作,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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